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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場租借 (表演空間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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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攜入劇場器材及道具清單空白表格下載
劇場收費標準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語教學暨資源中心劇場管理要點暨收費標準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語教學暨資源中心場地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劇場借用登記、場勘請聯絡:
唐小姐
外語教學暨資源中心R307室
電話:02-33662896
電郵地址:pctang@ntu.edu.tw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語教學暨資源中心劇場管理要點暨收費標準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文學院外語教學暨資源中心(下稱本中心)依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語教學暨資源中心場地設備借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中心劇場 開放借用對象如下:
一、本校各行政單位、教學單位、學生社團。
二、校外藝術、文教機構及團體。
三、個人借用者僅限藝文活動、音樂發表會、演講、學術研討會等。
四、除音樂、戲劇、舞蹈演出以外,其他類型表演須專案審核方可借用。
第三條 本中心劇場 申借方式如下:
一、申請借用劇場之單位或個人,最早可於使用前三個月之當月第一天上班日上午9:00開始申請,至遲須於使用前七日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同意後方可借用。(例如要借7/15的場地,最早可於4/1提出申請,至遲須於7/8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請檢附相關資料,加蓋申請單位印信暨主管負責人印章後,送本中心審核。資料不齊者應於七日內補齊,逾期視同放棄。相關資料包含如下:
(一) 校內各系所及社團舉辦之學生活動,請提交:1、借用申請表;2、課外活動組核准之活動證明(電子檔可);3、節目企劃書(含節目內容、參加人數等)。
(二) 校外單位請提交:1、借用申請表;2、節目企劃書。
三、經本中心核准使用者,須預繳訂金,校內單位每場次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校外單位每場次二千元,請最遲於使用前七日確定使用項目並繳清餘額。逾期視同放棄使用權,訂金恕不退還。(二) 校外單位請提交:1、借用申請表;2、節目企劃書。
四、借用單位請確實填妥「攜入劇場器材及道具清單」,並最遲於使用前七日交回至本中心。
五、本中心保有場地變更及借用與否之同意權,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疑義。
借用申請表可親自本中心307室填寫,或從網站上下載,填妥後以email方式提出申請,請寄到:pctang@ntu.edu.tw,唐小姐收,申請書請加蓋申請單位印信暨主管負責人印章。經本中心核准使用者,須預繳訂金始保留場地。費用可現場繳交或以匯款方式繳交,欲以匯款方式繳交者,請email至pctang@ntu.edu.tw詢問匯款帳號,並請回傳匯款憑證、提供抬頭統編,以利開立收據。
第四條 本中心劇場場地設備借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 本中心劇場總座位數為一百八十四 席。劇場使用範圍包括:舞臺區、燈光控制室、追蹤燈控制室、觀眾席、 B1化妝室及劇場左右門入口前廳供節目演出及觀眾活動 。
第六條 借用本中心劇場以場次計算,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日全日。
二、場次說明如下:
- 早場: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午間連用: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 午場: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 傍晚連用:下午五時至晚上六時
- 晚場:晚上六時至九時三十分
以上各時段皆包括佈置、清理場地、及中心工作人員檢查時間,逾時需支付逾時費用:彩排逾時每十分鐘加收五百元、正式演出逾時每十分鐘加收六百元,以上皆為不足十分鐘以十分鐘計,超過一個小時視為租借下一場次之時段與相同設備,借用單位需依規定支付下一場次租借費用。如下一時段有其他單位借用,逾時不得超過三十分鐘。晚上時段逾時使用,最遲不得超過十時。前述規定,借用者如不配合,本中心可停止其未來借用權利。
第七條 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本中心劇場時,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前臺相關事項:
(一)活動期間,應派人在現場指揮督導,負責維護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環境整潔及協調連絡等事宜。
(二)不得在本中心四周販售門票、節目單、產品或從事其他營利性質之行為。
(三)觀眾入場請衣著整齊,勿穿拖鞋。不得攜帶飲料(含水)、食物、雨具、寵物及危險物品入場。
(四)兒童必須由家長或教師攜帶入場,但不得在內奔跑喧譁,並且需自行負責其安全。
(五)借用單位不得任意增設座位(劇場座位數一百八十四席),入場人數以不超過現有座位數為原則。
(六)觀眾席走道為安全動線,不得任意佔用、封閉。
二、舞臺相關事項:
(一)如需於舞臺上使用非本中心劇場原有之特殊器材,須經本中心同意。基於安全考量,本中心工作人員得依借用單位申報之自行攜入器材清單進行核對,並得於現場查看攜入器材之連接及佈置。
(二)禁止使用爆裂物、易燃物、明火、煙火、炮燭或其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物品。不得使用尖銳物如禮槍、劍器等物品。亦不得使用泡泡機等會產生水氣或其他會使舞臺面濕滑造成危險的設備。
(三)舞臺區及控制室禁止飲食、飲水。工作人員飲食請至化妝室或劇場左右門入口前廳。
(四)舞臺道具進場前須鋪設黑膠地板(或可防止刮傷之地板或地墊)。
(五)於舞臺上移動器材設備(包括佈景道具、大型樂器、自行攜入之音響燈光設備等)時,須離地搬移,以免拖拉刮損舞臺地板,必要時須自備手推車搬運。重型或有銳角之器材設備放置於舞臺時,須於底部加墊。舞臺上屬本中心之揚聲器喇叭不得移動。
(六)借用期間任何設備(含鋼琴)使用若有異常,應立即通知本中心工作人員,借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理,若未通報而自行處理,以致增加損壞嚴重度,借用單位得負責修復費用。
(七)借用期間發生所借設備異常,若異常狀況屬本中心之責任,得申請退還該項設備費,若導致活動無法進行而取消,得申請退還場地費,其餘損失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申請退費時請繳回原開立之收據。
三、燈光音響相關事項:
(一)未經許可,禁止進入吊具區及貓道;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控制室。各控制室人數上限:燈光控制室三人、追蹤燈控制室二人。
(二)劇場之燈光、音響、舞臺吊具及控制室等各項機具、設備,須經本中心人員協助指導後使用,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
(三)借用單位對場地相關設施及器材設備,應善加維護,勿隨意調整設定。如有需要應先告知本中心人員代為操作。場地原有設備裝置,非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且原有固定設備不得變更。
(四)請注意用電安全,禁止擅自引接電源,並禁止於場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或外加電力或任何具危險性之器具或設施。
(五)借用舞臺燈光以本中心現有燈具及配置為限。連續租用五天(含)以上且有受過劇場舞臺燈光專業訓練人員負責調燈之借用單位,方可申請調燈或增加燈具。欲申請調燈之借用單位應於使用場地七個工作天前檢附燈光設計圖、調燈申請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六)借用專業音響以遠端操作為限。有受過舞臺音響專業訓練人員負責音控之借用單位,方可申請使用音控室實體設備。欲申請使用音控室之借用單位應於使用場地七個工作天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七)調燈前借用單位負責人及調燈人員均須留置證件於本中心。
(八)掛燈或拆卸燈具不得與舞臺佈景或道具架設同時進行。
(九)由本中心人員告知攀爬吊具區及貓道需注意事項及使用燈具吊桿與舞臺升降機之方法及危險性後,借用單位調燈人員始得調燈。
(十)使用舞臺燈光吊具時,安全環扣須扣牢並確保安全無虞。於升、降燈桿前,務必將燈具確實鎖緊並扣上安全環扣,且由本中心人員檢查完畢方可操作。操作過程中應由本中心人員陪同調整。借用期間若需再度調整,亦須由本中心人員陪同調整。任何情況下借用單位不得擅自隨意調整。
(十一)演出結束後須待舞臺佈景、道具撤除後,於隔日或下一場次方可進行燈具復原,且須由本中心人員陪同將燈具調回至先前位置、角度後,始可領回證件。
四、場地佈置相關事項:
(一)禁止使用釘槍、圖釘等具破壞性之尖銳物或雙面膠、泡棉膠帶等難以清除之黏膠物施作於劇場舞臺、布幕、音響、鋼琴、講桌、牆面、地面、左右鐵門及側門與觀眾席座椅等建物及各項設施。舞臺定位請用舞臺專用膠帶,不得任意敲打裝釘。
(二)禁止於舞臺布幕上裝飾或懸掛物品,以免影響布幕防焰功能。布條可懸掛於舞臺吊桿;海報、宣傳標語等請張貼於劇場門口立式告示牌;花籃、盆栽等致賀物品請放置劇場左右門入口前廳指定地點。禁止任意張貼佈置。
(三)本校椰林大道、小椰林大道及漁科館至辛亥路大門等路段若未另行申請,不可張貼海報或豎立旗子等標示物。
五、場地復原相關事項:
(一)借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活動結束後,應立即進行場地復原工作,並將一切自有物件搬離。如有留置物件,經本中心通知仍未處理,本中心即有權作任何之處置。若因此產生清潔或搬遷費用,應由使用單位支付。
(二)請配合實施垃圾分類。大型垃圾如花籃、道具及場地佈置物品等,需自行處理清運。
(三)若有便當廚餘,須於活動結束後攜離本中心。
六、場地歸還: 借用單位應將場地恢復原狀,如數點交歸還借用之器材設備,並會同本中心場地管理人員一同檢視,雙方共同確認場地已依規定復原且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始完成場地歸還程序。如有毀損、遺失,應予修復、補足或照價賠償。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一)使用場地時,借用單位負責人須留置一張證件於本中心,並告知隔日中午前可聯絡到的電話。留置之證件於借用單位依規定將場地歸還本中心後予以退還。
(二)如有彩排或預演之需要,應先辦理借用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三)彩排時,人員、道具請由劇場側門進出(樓梯走道請保持暢通)。
(四)彩排、演出應限於劇場之內,不得使用本中心大廳、樓梯間、走道及本中心大樓前面空地,作為排練、等候登臺之場所,亦不得使用本中心一樓之服務櫃臺作為接待處。
(五)本中心鋼琴由固定調音師負責維護、保養及調音,禁止擅自聘請他人調音。禁止在鋼琴上放置雜物、飲料、有水容器等,不可將鋼琴蓋板拆下。移動鋼琴需由本中心人員示範操作後方可移動。
(六)借用單位所攜物品請妥善保管,本中心不負損壞遺失賠償責任。
(七)如發行入場券應先將樣張送本中心備查。
(八)本中心內禁止飲用含酒精之飲料,及其他如滋事、鬥毆等影響校園安全與安寧之行為。
(九)使用場地期間,如有大型車輛需進入校園,借用單位應事先向本校事務組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入。前項所稱大型車輛係指二十人座以上之遊覽車、三噸半以上之貨車及重型施工車輛。
(十)如因裝卸貨物需臨時停車,請以劇場東側門區域為主要動線,並於完成裝卸後立即駛離。進入校園之車輛請依規定停放於停車格內,並遵守國立臺灣大學校園交通管理要點各項規定。
(十一)場地勘察請事先預約,並於上班時間內會同本中心場地管理人員辦理,至多以三次為限。
(十二)劇場使用期間,三個劇場門嚴禁上鎖,逃生通道嚴禁佔用,逃生指示燈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遮蔽。
(十三)若遇颱風等天災,依人事行政總處發佈之停班課通知辦理。
八、借用單位應將本標準確實告知參與活動之所有工作人員,如有違反,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申請使用本中心劇場之資格。
第八條 借用單位應負責活動人員之安全,針對活動及參與人員,包含觀眾、工作及演出人員等,辦理相關保險。使用本中心場地期間除因可歸責於本中心場地建築體與設備本身之缺失所導致不可避免之 人員傷亡外,如因不當使用設備造成人員危害或損壞本中心設施,借用單位應負相關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本中心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標準經中心會議、 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外語教學暨資源中心劇場場地設備借用收費標準
舞臺資訊
外語教學暨資源中心小劇場為184席次之小型集會場地,提供專業舞台燈光、全新升級專業音響設備,紅磚牆面具吸音效果,適合音樂會、演說等演出使用。鏡框寬度:8.8 公尺
鏡框高度:4.5 公尺
舞臺深度:6.5 公尺
舞臺寬度:15 公尺
舞臺高度:0.7 公尺
道具出入口:位於舞臺右側邊寬1.66公尺,高2公尺。
化妝室:地下室有一般簡易化妝及更衣場所。
懸吊布幕系統:一般燈桿3桿、排燈 2 桿、天幕燈1桿 、深藍色對開背大幕1桿、中隔幕1桿、眉幕1桿、電動吊桿1桿(掛海報用),控制高度:10.8 公尺,吊桿長度:10.07公尺。
音控系統
專業音響(含經典麥克風組、音控介面)
DiGiCo S21 劇場數位混音暨音響系統
- 借用音響系統即同時提供無線麥克風 4 支,以及遠端操作平板。
- 無線麥克風可選擇手持式或耳掛式,總數四支。
- 專業音響可透過舞台上Stage Box外接增加麥克風、電吉他、keyboard等設備,請借用單位自備專用線材。
- 借用專業音響以遠端操作為限。有受過舞台音響專業訓練人員負責音控之借用單位,方可申請使用音控室實體設備。欲申請使用音控室之借用單位應於使用場地七個工作天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廣播系統(含基本麥克風組)
未借用音響,可借用廣播系統,含二支麥克風。
通話系統
無線對講機總數六支
投影系統
單槍投影機
燈光設備
控制系統
ETC SMARTFADE 燈控操作系統,位於劇場內觀眾席後方燈控室。
燈具種類
提供1000瓦橢圓聚光燈、貓道上10盞、舞台上15盞、750瓦柔邊聚光燈10盞、紅藍綠白四色排燈8組、天幕燈6盞、2盞追蹤燈、5盞效果燈等燈具。
提供2種操作方式:基本照明及舞臺燈光
基本照明
內定幾種常用照明模式,例如整場同時明亮 ,一般鋼琴及樂器演奏者適用。
舞臺燈光
提供戲劇及晚會演出等需較複雜變化者適用,可各別控制 每一迴路燈具之明亮度。
鋼琴
維也納經典工藝--貝森朵夫(Boesendorfer)平台鋼琴。